省教育厅职能调整情况
一、 划出的职能
1、 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将省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作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省属高等学校。
2、 已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可自行审批本单位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点。
3、 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都是的审批权,下放给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机构。
二、 划入的职能
1、 按国务院授权,审核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并报省政府审批。
2、 负责审批省属本专科院校的专业设置。
3、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审批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硕士授予点。
4、 按教育部授权,省教育厅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核省内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并报省政府审批。
5、 负责教育部下放的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的制订。
三、 转变的职能
1、 将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为指导性计划。
2、 将中等专业学校指令性招生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