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下达教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管理教育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九、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的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本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全省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省上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研究,促进高新技术应用,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全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全省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十四、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发展的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指导高校学生实习基地的建设和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的教学工作。
十六、协调指导高校后勤保障工作;指导中小学后勤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的稳定工作和安全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十八、负责机关、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有关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
十九、承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科教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