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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师资格认定全省一张卷
来源:http://www.jypx365.com 添加日期:2008-06-16 字体设置:大 中 小
 
 
  本报讯(记者 杨文花 张蕙)我省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在前一时期暂停一段时间后,于近日重新开始。此项工作名称已变为“教师资格考试”,与往年相比其内容也有许多变化。西安市2008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从6月11日开始,至6月16日截止。

  ■变化:增考两门课程
    据介绍,这项工作现改为全省统一考试的办法进行,户籍或者工作单位在西安市区域内,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含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中国公民都可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分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两部分。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科目,在以往仅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的基础上,增加《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属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市级教育部门负责印制发放。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暂定为3年,3年内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下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重新参加培训与考试。

  ■提醒:免试成绩3年内有效
    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提交的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者,必须有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条件。
    学历问题出现异议的,以省教育厅解释为准。毕业证真伪有异议,以省教育厅学生处出具的材料证明为准;专业划分(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教处出具的材料证明为准。申请认定前已在有关高等学校和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经过西安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核批准,可免于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和考试。免试成绩3年内有效,3年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下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当重新参加培训与考试。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全省对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西安市对报考人员规定限于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西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必须符合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具备基本的教师专业技能等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25元每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每人收取。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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