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为两种。一种是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考成绩、志愿、诚信记录等6部分内容,由省招办建立。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另一种是纸介质档案,包括中学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纸介质档案的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02〕16号)执行。
八、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分别按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划定。提前批次的本科院校中军队、公安等院校执行二批本科线,国防生和本硕连读生执行院校在普通本科录取的批次分数线。提前批次专科控制分数线从二批本科分数线下延20分。体育、艺术类本、专科录取单独划线。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普通高校要在校内通过网络完成录取工作并确保与省招办通讯联络畅通。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普通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普通高校必须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
普通高校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由学校负责。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完成录取各环节工作任务的普通高校,省招办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学校,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限制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考生的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在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2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调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考生如果符合多项照顾规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项。
普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普通高校根据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并加盖本校公章,连同省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考生本人。